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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江西九江市柴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http://jiangxi.hteacher.net 2024-04-23 15:40 江西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为做好我区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九江市教育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委托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24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次实施,现将我区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认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现役军人和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取得学历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人员:

1.户籍在九江市柴桑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九江市柴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3.我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4.持有九江市柴桑区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5.驻柴桑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根据九江市教育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委托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九江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实施,各县(市、区)在开展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同步开展九江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现场确认工作,申请人按照户籍(无户籍按居住证)所在地原则上选择县区现场确认点,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备注: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报时认定机构勾选九江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九江市柴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户籍或者居住证所在地选择)。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纳入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取得就读学校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2.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经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并合格。

(四)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五)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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