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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中的易错细节

http://shandong.hteacher.net 2021-12-01 10:30 山东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们教招历年来必考的法律之一。因此,这部法律中有非常多的考点,其中又不乏一些难记的易错点。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这些易错点。

首先,关于地位:1.《教育法》为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在其他法律中是非常特殊的颁布机构,因为常考的教育类法律中其他法律大多为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机构颁布。2.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教育法》做了第一次修正。3.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教育法》。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类法律法规的母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些地位我们最需要记住的就是“XXXX年第X次修订”、“基本”、“母法”“根本”这些词。一方面备考中注意时间,另一方面要注意这些地位与《教育法》的对应。

第二,关于学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该条法条需要注意的是“基本二字”。所以我们要明确,这四条条件的形容词。考试中非常容易出现将“有”、“合格”、“符合规定标准”这些词改为“优秀”、“学历高”等过分的条件。

第三,关于教师,《教育法》中对教师的规定我们一定要注意的重点是与《教师法》的规定区分。我们要明确,同为对教师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大法,倾向于宏观规定。如:“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而《教师法》则更倾向于教师方面的微观规定,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就是《教师法》中的法条。总而言之,考试时选项以教育的角度谈论教师我们优先选择《教育法》,从教师角度谈的法条我们优先选择《教师法》。

总之,对《教育法》我们一定要作为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法条进行备考。并且作为最基本的教育法规,要明确其宏观地位,区分他的规定与其他次级的具体法规的区别,做到明辨是非。

练习题

【多选】下列关于学校的办学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答案】ABD。解析: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C说法错误,其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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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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